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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出版社:馬可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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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出版日期:2006/07/01
  • 語言:繁體中文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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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


肇逃釋憲案 大法官黃虹霞肯定聯合報:媒體為人民發聲 | 法律前線 | 社會 | 聯合新聞網
肇事逃逸不論被害人傷勢輕重及行為人是否為肇事主因,均處1年以上、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聯合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肇事逃逸不論被害人傷勢輕重及行為人是否為肇事主因,均處1年以上、7年以下有期徒刑,司法院大法官今作出777號解釋宣告部分違憲,黃虹霞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,特別引用聯合報兩度針對此爭議規定的相關報導,寫下:「法官為人民聲請釋憲。媒體再度為人民發聲。」大法官解釋文指出,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「肇事」,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,於此範圍內,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,此違反部分,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。. } }); } 對於規定一律以送禮酒推薦結婚送禮推薦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,對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處罰,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,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。此違反部分,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,至遲於屆滿2年時,失其效力。黃虹霞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,一開頭疾呼:「宇宙與正義,是愛因斯坦與康德二人共同的心靈寄託;法律人呢?正義、正義,永繫心中!」該意見書內容提及,「民國98年9月30日聯合報A8社會版頭條新聞:「車禍『我沒錯』拍屁股走人…有罪」。媒體為人民說話!人民被指觸犯刑法有罪,該指摘何其之重啊!古金水之妻何曉萍寫道:古金水被判無罪後,他們一家人才能抬頭見人!這是被冤枉者家屬的沈痛心聲!檢察官應該謹慎執法,法官不可故入人罪,要盡力避免誤入人罪。刑罰手段更應慎用,用所當用優惠專區哪裡買!刑法享好禮網拍熱門產品不同於行政法,除了罪刑法定主義,刑法還有刑罰節約(謙抑)原則。本席認為車禍發生,有責者才有所謂「肇事逃逸」;沒有故意過失者,不應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4 之肇事逃逸罪。本此理念,本席乃於當年(98 年)12 月出刊之萬國法律雜誌第 168 期發表「刑罰節約原則不見了!――由無過失者構成肇事逃逸裁判之商榷談起」一文。該文發表後,雖沒有立即引起普通法院法官的共鳴,但是在 100 年本號解釋第 1 個聲請釋憲案受理與否過程中,該文曾被提出作為參考資料,並可能具部分助益。本席備覺榮幸,也有人民的聲優惠專區非逛不可音被大法官聽到了的喜悅。許玉秀前大法官在 100 年之前,即曾針對刑法 185 條之 4 規定之明確性,提出質疑,就許大法官之先見,表示敬意。」她接著說,「時隔10年,民國108年2月9日聯合報又以「肇逃罪是惡法?駕駛無責仍被判刑」等多篇文章報導本件解釋相關之十餘件法官釋憲聲請(很高興有眾多第一審法官也有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不符正義之感),法官為人民聲請釋憲。媒體再度為人民發聲。」


 【獨家】同巷水淹50cm補助不同 居民質疑公所丈量太嚴


8月23號暴雨造成高雄仁武地區嚴重淹水,其中一條澄和巷淹水超過50公分,但是有16戶居民卻只領5千元補助,關鍵在於住家外墊高程度不同,室內積水低於50公分,但居民覺得區公所太晚來勘查,有些水痕都清理完,標準要如何認定?居民認為區公所丈量太嚴格。


▼(圖/東森新聞)

居民:「你淹水過了2個禮拜,才要來量高度,要怎麼量啦。」

仁武區公所主秘黃美玲:「依據行政院院會的指示,這個部分我們就按照這樣的部分,做全區的認定。」

一夜之間結果轉變,區公所解釋,可能是區公所和居民溝通過程有誤會,第一時間若有疑問,可以在文件受理後20天內提出勘查,淹水痕跡真的看不清楚也別緊張,可檢附街頭街尾照片佐證,絕對不會刻意刁難,畢竟沒人希望家園淹水,區公所苦民所苦,會盡量協助居民申請補助。

(封面圖/東森新聞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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